《就業創業證》的前身是《就業失業登記證》,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、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的合法憑證。
辦理《就業創業證》的人員可享受什么優惠政策?
可享受如下優惠政策:免費享受職業介紹、職業指導、社會保險補貼、小擔保貸款等政策。
哪些人可以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?
1.進行就業登記: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、事業單位、企業、社會團體、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(以下統稱用人單位)招用的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通過個體經營、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的勞動者。
2.進行失業登記: 在勞動年齡內,有勞動能力,有就業要求,處于無業狀態并且在城鎮常住的城鄉勞動者(包括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內)
如何通過辦理就業登記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?
1.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,由用人單位在其就業之日起30日內到屬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《就業登記表》,憑以下材料,辦理就業登記,按規定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可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。
(1)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;
(2)勞動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;
(3)勞動者戶口簿首頁、本人頁復印件;
(4)勞動者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、二寸各一張;
(5)城鎮常住人員,須提交其在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復印件。
2.個體經營者、靈活就業人員在其實現就業之日起30日內由本人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《登記表》,辦理就業登記,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。在戶籍地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,在戶籍所在地辦理;不在戶籍地就業的城鎮常住員,須提交其在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復印件。
如何通過辦理失業登記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?
1.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:
(1)年滿16周歲,從各類學校畢業、肄業的;
(2)從機關、事業、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;
(3)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、破產停止經營的;
(4)承包土地被征用,符合各市(州)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;
(5)復員退伍軍人申請自謀職業的;
(6)刑滿釋放、假釋、監外執行的;
(7)其他符合失業登記的情況。
2.失業人員憑以下材料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填寫《登記表》,辦理失業登記,申領《就業創業證》。在戶籍地失業的本省戶籍人員,在戶籍所在地辦理;不在戶籍地失業的城鎮常住人員,在城鎮常住地辦理。
(1)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;
(2)申請人戶口簿首頁、本人頁復印件;
(3)申請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、二寸各一張;
(4)學校畢(肄)業且未就業的,憑畢業證書或學校畢(肄)業證明登記;
(5)與用人單位解除(終止)勞動關系的,憑原單位出具的解除(終止)勞動關系證明登記;
(6)從事個體經營、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人員,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登記;
(7)復員退伍軍人,憑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登記;
(8)刑滿釋放、假釋、監外執行人員,憑司法(公安)部門證明登記;
(9)城鎮常住人員,憑城鎮常住地的居住證明登記;
(10)其他失業人員憑相關證明登記。
《就業創業證》的發放與管理
一.根據促進就業創業工作需要,將《就業失業登記證》更名為《就業創業證》。
二.《就業創業證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,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免費核發。
三.《就業創業證》采用實名制,期間更換、補發《就業創業證》時,證號不得變更,不得轉借、轉讓、涂改,否則視作無效。
四.遺失、損毀《就業創業證》的,應及時向發證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發。
五.出現下列情況的,《就業創業證》自行失效:
(一)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;
(二)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;
(三)死亡的;
(四)入學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的;
(五)被判刑收監執行的。
辦理地點
辦理:各市、縣勞動就業中心
辦理時限及費用
辦理時限:10個工作日內
辦理費用:不收費
人員,在城鎮常住地辦理。
(1)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;
(2)申請人戶口簿首頁、本人頁復印件;
(3)申請人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、二寸各一張;
(4)個體經營者,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相關證明;
(5)城鎮常住人口